案情摘要:王先生其于2007年10月到一家机械公司工作,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。2007年12月,该公司与其签订试用人员协议书,约定试用期自2007年12月10日至2008年2月10日,月薪1200元等。2008年2月10日试用期到期后,其要求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公司拒绝签订,其便于2008年5月16日提出离职,机械公司表示同意,双方办理了有关离职手续。后其于2008年6月向沧州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5000元。
仲裁结果:机械公司支付王先生2008年3月至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000余元;
律师点评:王先生到机械公司工作,机械公司依法应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。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,王先生于2007年10月到机械公司公司工作,机械公司未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。2007年12月10日,机械公司与王先生签订2个月的试用人员协议书。因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,试用期不成立,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,故法院认定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个月的劳动合同。劳动合同到期后,王先生继续为机械公司工作,机械公司依法应当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。因机械公司未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,机械公司依法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。